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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外交拒绝

维护利益

  拒绝是外交斗争的一种常见形式。拒绝多直白,而拐弯抹角、委婉者比较少见。实施拒绝的一方,旨在维护本国尊严、利益,并不考虑给对方留什么情面。

  拒绝抗议

  一国认为另一国的言论、行动侵犯了本国根本利益,就会提出抗议。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就是中国领土,日本政府对钓鱼岛采取的一切措施,如“购岛”等,都是建立在对中国领土的非法侵占基础上的。我国严正交涉有理有据,我国对钓鱼岛海域实施巡航合理合法。日本竟然对我国在自己的海域巡航提出“抗议”,理所当然会遭到我方拒绝。今年1月8日日本外务省外务审议官斋木昭隆紧急召见我驻日本大使程永华,就中国海监船编队4艘船7日进入钓鱼岛12海里海域巡航提出“强烈抗议”。但是,程大使当场断然拒绝了日方的“抗议”。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唯一出路是,日方应丢掉幻想,正视历史和现实,同中方通过对话磋商,共同找出管控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拒收文件

  抗议或指责一国的外交文件——照会,送达到该国外交部,常被拒签。当年,中苏关系恶化,两国外交部、大使馆不断向对方提抗议,而递交抗议照会就经常被拒绝,甚至被扔到门外。2012年韩国总统“登岛”,日本、韩国也闹过拒收文件事件。日本首相野田佳彦亲笔致函李明博,对其登岛表示遗憾。韩国政府拒绝接受日方立场,并决定退回该文件。有趣的是,当韩国驻日本使馆官员到日本外务省退回日本首相的函件时,日方以韩驻日使馆没有提出正式会面预约为由,不准入内,导致韩国未能将野田的亲笔信退回。

  拒绝任命

  拒绝目标,也可能是具体人,如大使任命。大使的任命程序,一般是先由外交部提名,经议会批准,再由国家元首任命。另外,还必须征求接受国的同意,即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派遣国对于拟派驻接受国之使馆馆长人选务须查明其确已获得接受国之同意”。征求对方同意做法,一般是由派遗国外交部将拟任大使的简历送交接受国。一周至十天,接受国研究之后,便会以相应方式(口头或书面)答复:同意或有异议。被拒绝者并不多见,但确实存在。拒绝的方式,可能是不答复,或要求换人,“接受国无须向派遗国说明不予同意之理由。”拒绝虽然会令派遣国不快,但这并不表明两国关系出现障碍,接受国只是对该人选不满而已。拒绝的理由可能是,该人曾有过不利于接受国的言论、经历。为避免拒绝任命的尴尬,在任命程序没有完结前,双方对外保守秘密很重要。

  大使馆武官的任命,按惯例也要征求接受国同意。因此,此类任命消息的公开也应谨慎。

  不受欢迎

  “Persona non grata”,意为“不能接受的人”,我们通常说是“不受欢迎的人”,原意也是拒绝。宣布某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通常的理由有:被指控在接受国犯有严重刑事罪;或被指责干涉接受国内政或违犯该国法律;从事间谍和敌对性质等活动;或因其人举止、态度、行为冒犯了接受国政府或个人。实践中,对“不受欢迎的人”的做法有:驱逐或限期离境,或请对方将其召回。

  宣布某(些)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会让该国“丢脸”,必然导致对方不满,因此常被对方实行报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即以同样方式,也宣布对方同样级别、人数的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实际上,“不受欢迎的人”,不论前者或后者,特别是后者,未必一定有什么不利于驻在国行动、言论,他们或许只是外交斗争的牺牲品。

  拒绝邀请

  两国关系出现嫌隙时,相互邀请对方参加的外交活动,要特别谨慎,因为很可能会被对方“客气”拒绝,或降格出席。当然,确因安排不开,而谢绝邀请,同国家关系无关,但应诚恳向对方说明不能出席的理由。即使出席,若主办国在活动中发出对该国严重不利的言论、行为,其外交代表一定会表明拒绝态度,如退席以示抗议。如果头脑不敏感,若无其事,听之任之,就是失职。(马保奉/作者为外交部礼宾司原参赞)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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